訴訟中作虛假陳述另有不良企圖,原告被法院罰款2萬元
2022-12-15 19:59

某個體租賃站因江蘇某建築公司拖欠建築設備租賃費及違約金等費用將其訴至法院後,在法庭上作虛假陳述。近日,南京建鄴法院審結了該起建築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案,並針對某個體租賃站在法庭上作虛假陳述的行為,處以罰款2萬元。

原告某個體租賃站因建築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起訴被告江蘇某建築公司,要求被告公司支付欠付的租賃費及違約金、物資損失費及材料退還運費、律師費等。

庭審過程中,承辦人發現案件關鍵證據中的簽字人廖某,對查明案件事實起到重要作用,於是在第一次庭審後,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追加廖某為本案被告。第二次庭審中,被告廖某到庭後向法院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以證明在本案起訴前,原告某個體租賃站已與被告廖某簽訂協議,被告廖某通過以房抵債的方式清償了案涉合同的大部分租賃費用。麵對廖某提供的證據材料,原告的經營者才如實陳述了租賃合同實際履行情況。

“原告某個體租賃站在訴訟過程中,隱瞞重要案件事實。在向本院提起訴訟時,僅將江蘇某建築公司列為被告,並要求江蘇某建築公司承擔欠付租賃費等款項。直到法院追加廖某為被告參加訴訟,廖某提供了相關證據材料,原告某個體租賃站才如實向法院陳述案件全部事實。這種行為誤導法院,妨害民事審判,若沒有被及時發現就會嚴重侵害到建築領域公司的合法權益。”案件承辦法官說道。

最終,法院認為,原告某個體租賃站在訴訟過程中未如實向法庭陳述,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雖然原告某個體租賃站提出撤回起訴的申請,但是對其虛假陳述的行為,應依法予以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條對某個體租賃站罰款2萬元。目前,原告某個體租賃站已經將該罰款繳納,並向法院表示其已經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悔過。

法院提醒:目前,建築施工領域存在大量轉包、分包現象,且建築材料買賣、租賃關係有一定的複雜性與特殊性,因此經常發生簽訂合同主體與實際履行主體不一致的情況,這也導致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掌握的信息不對稱的問題。部分當事人便利用這個信息差,在訴訟過程中隱瞞重要事實,甚至與他人惡意串通,企圖謀取不當利益。當事人在法庭上作虛假陳述,既違反了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也損害了整個建築領域的秩序。謊言看似完美,但終究漏洞百出。作虛假陳述的一方,非但不能達到預期的“勝訴”目的,還可能麵臨罰款、拘留等處罰,甚至構成刑事犯罪。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任國勇 通訊員 倪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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