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司宣稱黃桃“提高免疫力”被罰1.6萬元,曾有公司因此被判“退一賠三”
2022-12-15 15:11:51

近日,黃桃罐頭在網絡爆火,相關話題衝上微博熱搜。不過,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注意到,浙江湖州的長興金唐灣生態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在黃桃產品包裝上印製“提高免疫力”等原因,於近日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罰款1.6萬餘元。

記者檢索發現,這筆罰款並非黃桃產品首次因這一原因受到行政處罰或法院判罰。浙江省桐鄉市人民法院此前審理的一起產品責任糾紛案件中,涉案黃桃罐頭的委托生產方就因為在標簽上印有“提高免疫力”等原因,被法院判決返還貨款並進行三倍賠償。法院在判決書中表示,委托生產方應當保證產品標簽及外包裝宣傳真實,相關宣傳用語應視為其對市場、消費者所作的承諾。

事件:因發布虛假廣告等,黃桃產品生廠商受行政處罰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從信用中國的企業行政處罰信息獲悉,今年7月9日,長興金唐灣生態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蘇宜興某印刷包裝廠印製黃桃包裝盒1580隻,單價1.4元,共計2212元。該公司將印製有綠色食品證明商標字樣及圖標的該包裝盒用於黃桃包裝,截至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一共使用了該包裝盒415隻,剩餘1165隻未使用。

金唐灣生態農業使用該包裝進行銷售的黃桃售價為60元/盒,團購價為50元/盒,由於銷售時未建立台賬,所以無法確定其銷售這415盒黃桃的具體違法所得。該包裝盒側麵印製的文字內容“金唐灣黃桃果大、肉厚、色黃、味香、富含維生素C和多種微量元素,有降血糖、血脂、延緩衰老、提高免疫力等功效,堪稱保健養生之上品佳果”為網絡搜索所得,當事人不能提供相關依據。

根據《廣告法》第55條第一款及《商標法》第60條第二款規定,浙江省長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於12月8日對金唐灣生態農業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印製有綠色食品證明商標字樣及圖標的黃桃包裝盒1165隻;兩項罰款共計16636萬元。

行政處罰信息

解讀:行政處罰依據的兩條法律規定是什麼?

天眼查的信息顯示,金唐灣生態農業成立於2015年,位於浙江省湖州市,企業注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該公司登記的經營範圍為生態農業開發、水果種植、初級食用農產品銷售、景觀園林設計、旅遊開發。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注意到,此次長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所依據的《廣告法》第55條第一款規定了廣告主發布虛假廣告的行政處罰標準。而該法第28條將廣告有“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或“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等情形明確為虛假廣告。

綠色食品商標

依據的《商標法》第60條第二款則規定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政處罰標準。記者了解到,金唐灣生態農業侵權使用的綠色食品證明商標為特定的產品質量證明商標,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注冊,專用權受《商標法》保護。綠色食品實施商標使用許可製度,使用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使用期內,綠色食品管理機構每年對用標企業實施年檢。

訴訟:安徽男子購買黃桃罐頭,起訴要求13倍賠償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發現,此次金唐灣生態農業的黃桃產品因宣稱“提高免疫力”功效等原因被罰款1.6萬餘元,這並非黃桃產品首次因這該原因受到行政處罰或法院判罰。記者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浙江省桐鄉市人民法院此前審理的一起產品責任糾紛案件中,涉案黃桃罐頭的情況與浙江近日行政處罰所涉黃桃產品存在的問題非常相似。

2016年3月,安徽男子李某在浙江桐鄉市的一家超市購買了8盒黃桃罐頭,每盒罐頭115元,總計購買金額為920元。該黃桃罐頭由安徽省碭山縣某商貿公司委托該縣某食品公司加工生產,外包裝印有“純天然綠色有機水果,無任何添加劑,源自世界最大的連片果園安徽碭山”,罐頭標簽標有“維生素C、番茄紅素、胡蘿卜素、硒鋅,延緩衰老、提高免疫力”。

李某認為,該黃桃罐頭並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亦無證據證實其具有標簽所宣稱的保健功能,構成虛假宣傳。他同時認為,該罐頭標簽用語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誤導消費者。於是,他於當年8月向浙江桐鄉當地市場監管部門進行舉報。當年12月,安徽碭山市場監管部門根據浙江桐鄉市場監管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查明碭山某商貿公司所經銷的該黃桃罐頭產品標識存在瑕疵,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25條給予其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2017年1月,李某將浙江桐鄉某超市和安徽碭山某商貿公司訴至桐鄉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退還購物款920元;並且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賠償十倍價款及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賠償三倍價款,合計賠償十三倍價款12880元。

法院:“提高免疫力”等構成虛假宣傳,支持退一賠三

那麼,對於黃桃罐頭外包裝及瓶身標簽上印製的“提高免疫力”“延緩衰老”等宣傳語是否存在違法問題,黃桃罐頭的銷售方、委托生產方各自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注意到,桐鄉法院在這份判決書中作了詳細的分析說明。

對於銷售方桐鄉某超市,法院認為,原告李某與該超市就涉案黃桃罐頭成立合法買賣合同關係。鑒於涉案罐頭產品並非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且質量檢驗合格具有相應證明文件,超市在交易過程中已盡一般進貨查驗義務,並非明知存在問題而故意銷售且能指明生產經營者,故李某請求判令該超市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不予支持。

對於委托生產方碭山某商貿公司,法院認為,其應當對委托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並保證產品標簽及外包裝宣傳真實。但因為涉案罐頭產品經檢驗質量合格,不具有危及人身健康、財產安全之產品缺陷,所以李某請求判令該商貿公司賠償十倍價款,法院也不予支持。

而關於標簽及外包裝宣傳用語,法院認為,這應視為碭山某商貿公司對市場、消費者所作的承諾,故應由其舉證證明承諾內容真實有效。因為商貿公司所提供的上海大世界基尼斯證書僅能證明其產地為中國種植梨樹麵積最大的縣,並未提供其他確切證據證明為世界最大的連片果園,亦未提供材料證明涉案罐頭產品取得了有機產品認證,同時未有其他有效證據表明涉案罐頭產品具有延緩衰老、提高免疫力之功效,所以法院認定涉案黃桃罐頭標簽及外包裝宣傳用語構成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法院因此支持了李某提出的判令商貿公司退還購物款920元並按三倍價款賠償的訴訟請求。

據此,桐鄉法院判決被告碭山某商貿公司返還原告李某920元貨款,李某收受貨款同時返還所購買的黃桃罐頭;商貿公司賠償李某2760元。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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